新房装修过程中,
出现工程质量问题,
装修公司却要求“先加钱再整改”,
这种要求合理吗?

小余夫妻为装修新房,
与某装修公司签订“半包”装修合同,
合同约定装修总价为8万元,
工期为75天。
合同还特别明确,
阶段性施工质量需由第三方监理验收,
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,
否则小余夫妻有权拒付后续款项;
在图纸不变、施工不变情况下,
约定总价包含所有装修工程量,
不再加价。
然而,房屋水电工程完工后,
第三方监理现场验收指出了诸多问题,
如配电箱跳线过细有安全隐患、
管线固定不规范等,
并明确要求进行整改。
但某装修公司却提出,
整改项目属于“增项”,
必须得加钱,
双方经反复沟通未能协商一致。
后某装修公司单方面停工。
无奈之下,
小余夫妻只好发函解除合同,
并另找装修队完成了装修。
某装修公司认为,
小余夫妻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,
构成违约,
应承担相应责任,
遂将二人诉至人民法院,
要求支付相应装修费和违约金。
小余夫妻认为,
某装修公司施工未通过监理验收,
按约其不应承担付款义务,
且该公司擅自停工已构成违约,
导致其不得不另请施工队进场施工,
遂提起反诉,
要求某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,
并赔偿相应损失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
双方合同明确约定,
工程需通过第三方监理验收,
现某装修公司对验收不合格部分未完成整改,
小余夫妻拒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。
某装修公司擅自停工构成违约,
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某装修公司停工后,
小余夫妻另请其他施工队完成装修,
但应就某装修公司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。
人民法院通过委托专业机构鉴定,
确认某装修公司已完工部分造价为2.5万余元,
遂判决小余夫妻
向某装修公司支付该笔装修款。
同时,鉴于某装修公司存在违约事实,
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及小余夫妻实际损失,
酌定某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。
一审宣判后,
某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
双方签署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,
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。
某装修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、
未通过监理公司验收,
一审法院综合鉴定意见、
合同约定及交付情况等,
认定小余夫妻应支付的
工程价款金额并无不当,
对某装修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酌定
也充分考量了双方利益。
据此,
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